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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名额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确定。全国理事会由在京中央有关单位和各地团体会员按本会分配的名额分别推举产生。全国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其缺额由推举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在京中央机关和在京军事部门产生的理事视同团体会员产生的理事。
第十一条
全国理事会推举若干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全国理事会推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各一人,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老一辈翻译家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就本会的各项活动给予指导 。名誉会长和顾问由全国理事会推举通过;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推举通过。
第十四条
全国理事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理事会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五条
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领导译协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民族语文、军事科学、外事(含外交、经贸、旅游、口译)、对外传播、中译外、翻译理论和翻译教学等翻译学术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本专业有关翻译工作的学术活动,委员会委员和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